|
■ 对2003年1月1日起,外商在我镇投资新办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外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出资比例在25%以上,除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外,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三年到第五年内,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形成镇级财政的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内给予50%的奖励。
■ 鼓励外商增资扩股(包括收购中方股权)。对1998年9月1日后批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商增资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当年度起,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或在减半征收期间,企业当年度实缴所得税减去上年度应缴所得税并形成镇级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到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优惠。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支付土地成本费外,其出让金给予30-50%优惠:投资规模大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的用地价格实行特殊优惠。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年交纳年租金,根据项目情况,对年租金给予优惠。 |